吳鐸思
2022年12月23日14:38 來源:《工人日報》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和碩縣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潘某林等7名農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14萬多元。
某建筑集團公司承建位於和碩縣的某建設項目后,分包給四川某建設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2021年3月,該分公司雇傭潘某林等7名農民工工作,完工后未向他們支付工資。於是潘某林等人開始追討。
經和碩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協(xié)調,某建筑集團公司與潘某林等人核算工資后,承諾以總承包單位身份代為四川某建設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支付工資,並出具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於2021年11月26日支付部分,剩余的於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但支付期限屆滿后,某建筑集團公司未支付剩余工資共計14萬多元。潘某林等人向和碩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建筑集團公司支付剩余工資,和碩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2年8月5日作出裁決,支持了潘某林等人的訴求。
某建筑集團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和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予支付被告工資。法院認為,其作為涉案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和工資發(fā)放情況負有監(jiān)督責任。因其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職責,致使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蹦辰ㄖ瘓F公司應當承擔工資先行清償責任,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依法進行追償。